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企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07
发布单位: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银保监局
地区:青岛
产业:其他
政策类型:法规管制
截止日期:2027-11-30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中央、省驻青和市直各企业,各相关保险机构:
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更好地提供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服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企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14日
青岛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企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保险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预防服务是指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技术和措施,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应遵循“谁承保、谁服务”原则,规范管理,共享信息,提升质量,为投保单位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提供全链条全周期服务。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项目、频次和措施等内容,保障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降低投保单位事故风险。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人员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一企一策”服务方案,在一个投保周期内,根据投保单位需要和合同约定,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以下事故预防工作:
(一)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协助投保单位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二)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协助投保单位全面排查、配合政府部门检查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三)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投保单位自查、历次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复查核验,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并将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应知应会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五)将投保单位自查、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纳入服务范围,协助投保单位按期整改到位,由专业技术人员、投保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复核验收。
(六)对符合省政府安委会企业分类分级方法的Ⅱ类A级企业(Ⅱ类指非重点、常规监管企业,A级指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服务频次,并在保险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从制度建设、现场管理、技术改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动态更新事故预防服务方案。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为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提供24小时专业服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关键节点的安全保障力度,重要节会、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根据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驻厂驻点帮扶指导。
第三章
保障责任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责任制,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和考核评估等管理制度,保障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不低于保费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使用应建立专门台账,每个承保周期内及时、足额列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专业能力建设,确保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投保单位行业特点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保险机构自身能力不能满足事故预防服务要求的,应聘请符合资质和专业能力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投保单位事故预防服务相关业务数据、费用台账、风险隐患等信息,对隐患整改、风险控制等服务事项进行跟踪管理。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数据,加强统计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反馈机制,畅通投诉渠道,确定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及时对投保单位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投保单位应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障范围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单位应予以配合,保证全员参加培训,及时整改隐患。
第十六条 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评估和监督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一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投诉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评估,分析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服务责任、服务内容缺失、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时,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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