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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19-07-19

发布单位:-

地区: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产业:综合类

政策类型:资金支持

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 无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区域实际和可用财力,特制定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 (一)省、杭州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补助资金补助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资金补助内容及方式 (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运营。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 (1)建设补助。对新、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建设,且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并通过验收的,财政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农村社区新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改扩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8万元补助;城市社区通过配建、购置、置换、租赁(租期5年以上)且进行改造装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助。 (2)运营补助。财政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情况给予运营补助。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2万元补助,其他无星级且正常运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经验收认定为医养结合示范型的,在星级评定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万元。照料中心委托给社会化运营且实质性运营的上浮20%补助。 2.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 (1)建设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根据实际投入资金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投用后,运营补助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补助。如该中心为多合一机构,其运营补助按就高标准补助。 (二)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 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对象为本辖区内7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失智和高龄(指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1.村(社区)实体老年食堂补助。 (1)建设补助。辖区内街道或村(社区)兴办的新建或改扩建老年食堂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能满足20人以上就餐的,市财政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老年食堂建筑面积在50(含5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餐饮企业和养老机构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辖区内街道或村(社区)兴办的老年食堂,正常运营且日就餐人数在10人以上的,并经第三方评估达标,给予一定运营补助。运行天数达到150天(含150天)-270天、270天(含270天)以上的,财政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和4万元的补助,经验收认定为示范型老年食堂的运营补助上浮2万元。 2.服务对象助餐服务补助(暂指中餐)。 (1)就餐、配送餐补助。采用定量补助的原则。各镇(街道)或村(社区)通过招标或委托协议的方式确认就餐或配送餐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就餐及配送餐服务且有一定价格优惠的,给予该助餐机构一定就餐费和配送费补助。低保、低边服务对象到该助餐机构就餐(含配送餐)的,区财政每餐次补助5元;其他服务对象到该餐饮企业就餐的,区财政每餐次补助4元。服务对象因距离因素无法自行前往的享受配送餐服务,城市社区(主城区范围内)配送餐费按每份2元补助,农村社区配送餐费按每份5元补助。 村(社区)实体老年食堂为本村(社区)户籍服务对象提供配送餐服务的,仅享受配送餐费补助。 (2)“邻里互助”助餐补助。采用定量与定额相结合原则补助。在老年食堂、助餐企业未覆盖且交通不便的农村社区,聘请符合条件的助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就餐、送餐服务,给予助餐员一定服务费、就餐费和场地使用费补助。服务对象人数1人且月服务不少于20天,给予助餐员每月不超过100元的补助,每新增一名服务对象增加100元的补助,助餐员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场地补助每年不超过1200元,不足一年按实际使用月份补助。服务对象应当合理自负就餐费用,并给予助餐员每餐次4元就餐补助。 (三)养老服务补贴补助。按照杭州市统一要求,对辖区内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或机构养老服务,补助办法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区级和镇(街道)举办的立项或经主管单位批准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进行补助。主要包括:区级、镇(街道)举办的光荣院、福利院(含孤儿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福利机构的新建和修缮类改造项目。 公办福利机构新建补助。经发改部门依法批复的公办福利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级公办福利机构新建补助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按比例承担。公办福利机构修缮补助,须经区民政局批复同意,主要用于消防和安全项目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修缮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村集体兴建老年公寓床位新增补助。用房自建和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进行改造成老年公寓,依法进行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标准予以补助。 (六)政策性综合责任险补助。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省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九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九分之二。 (七)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机构入职奖补。高校和中职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对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2.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临安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补助标准待评价体系确认后另行制定。 五、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养老服务业项目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每年5月底前由镇、街道申报项目申请表至区民政局,10月底前申报项目验收表至区民政局,11月底前区民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体制下达到各镇(街道)财政所。 (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护理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后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数据真实性声明和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区民政局审核后,补助资金直接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发改立项或部门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报告。 (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保单和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六、资金补助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各镇(街道)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加强财务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各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财力,落实相应补助,补助标准可自行制定。 (三)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定期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适时对全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查法》《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材料。临安区项目申请表。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设与运营补助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原《临安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临民〔2017〕70号)同时废止。省、杭州市补助资金政策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