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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19

发布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地区:青海

产业:其他

政策类型:资金支持

截止日期:2028-05-20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修订了《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9日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规范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省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融资服务体系、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做好重要物资储备和重点生活用品保供稳价,提升创业创新载体服务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拨付,负责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地区和企业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开展项目核查和评审,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共性支持范围包括:

(一)推动中小企业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

(二)提升创业创新载体服务能力,支持工业集中区、商贸聚集区、创业园、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支持工业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专精特新”发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四)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

(五)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特色纺织(藏毯、民族服饰等)、生物制品(含饮料、保健酒等)、中藏药、高原牦牛肉、藏羊肉、乳制品、枸杞、青稞、藜麦等特色生态产业产品、民族特色生产生活用品以及旅游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升级改造、品牌建设及营销推广等方面;

(二)支持做好重要物资储备和重点生活用品保供稳价;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中央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省财政厅可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要求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等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与支持企业发展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专项资金重复支持,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支持的对象包括符合支持标准的省内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机构、园区(创业园、孵化器)、融资担保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物资储备及流通保供企业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和重点的不同,主要采取后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省内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的方式,奖励类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内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名单等予以确定,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在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报、审核,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为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需健全完善项目可研、论证、立项常态化机制,加强本部门项目储备管理,统筹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征集、立项、评审和申报工作,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入库一个,并按时限高标准完成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依据评审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自行提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补助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加快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省财政厅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具体要求的以奖代补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落实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重大政策调整、实施期限即将到期、机构改革涉及专项变动调整的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转移支付自评、部门绩效自评、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重点专项绩效评价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并及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下达计划时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价,按期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园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自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园区)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自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形成本地区(园区)自评价报告,按期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由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项目申报资金及项目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支持行为过程和产生的最终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并将项目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给予支持的,按照重点项目建设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由项目建设所在市州工信部门或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对所属地区暂停或减少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9日。《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8〕1404号)同时废止。